详细说明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新形势下的一种劳动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人力资源公司通过选聘所需人才(劳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其显著特点是用工模式“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单位花小钱买大服务。“花小钱”即单位毕竟每月每人花了 50 元至 70 元的服务费,“买大服务”即买回了五项大服务:一是由人力资源机构为派遣员工办理了规范的劳动
合同管理;二是及时发放薪酬;三是专业办理社会保险;四是专业处理工伤事故与意外保险;五是保管人事档案与员工沟通以及劳务纠纷处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简而言之,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在劳务派遣中,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派遣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专业机构一般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行政审批的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才招聘,劳务派遣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法律法规咨询等。
劳务派遣的好处有:
1、支出成本降低
企事业单位在核算被派遣人才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到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才额外支付其他计划外的费用。
2、人事成本下降
使用劳务派遣,保证了企事业单位的招聘效率,减少了招聘、入职、离职、离退休、人事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费用支出。以岗用工,有效控制员工人数,精简管理机构,减少劳动关系琐事,人力资源效率提高。
3、人事管理便捷,用人机动灵活
实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而不管人,人才管理外包,专业化的人事由专业机构来做,更适合企业转型发展。人才进出机制灵活,轻松省事找到理想人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业务变化大,釆用劳务派遣,可以在业务发展时增加人员,在雇用需求下降时减少人员。
4、减少劳动纠纷,转移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成了用工单位,乙方成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可避免直接与劳务人员产生人事(劳动)关系纠纷,因为法律主体变更,用工单位风险降低,也可督促用人单位更规范。
劳务派遣的优点:
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著名
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
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工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工理念得以实现。用工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
第二,“你用工,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工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
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工单位用工,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
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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